陈明光:唐五代“杂税”考论
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4-11-05 17:30
文章摘要
本文由陈明光撰写,探讨了唐五代时期“杂税”的内涵及其变化。文章首先指出“杂税”一词在南朝刘宋时期首次出现,并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义项。狭义的“杂税”主要指“关市之征”,即对流通商品的征税;广义的“杂税”则指正税之外的其他合法税收,如籍帐钱和临时别差科。文章详细分析了唐代前期正税之外的合法“杂税”,并指出《唐律疏议》首次使用“杂税”作为指代一种税类的法律术语。安史之乱后,唐五代官私文献中的“杂税”义项沿承并有所变化,狭义的“杂税”继续指代“关市之征”,而广义的“杂税”则包括了非法课税和强制性剥夺私人财产的情况。文章最后总结了唐五代“杂税”作为官方税收用语的不同内涵,并指出清朝前期将工商税收类为主的若干税项列为国家税收的一个正式税类,其历史渊源可追溯到唐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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