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晓琴|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1-15 07:30
文章摘要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作为一体化示范区的开发建设管理机构,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清的问题,影响了其权力行使和责任承担。文章提出,通过采用法定机构模式,可以明确执行委员会的法律定位,加强区域协同立法,推动示范区内功能建设和实践改革,打破行政区域间的法律、地域和利益壁垒。文章还分析了执行委员会在运行中遇到的法律困境,包括行政主体地位存疑、行政权力存在瑕疵和行政责任承担不明等问题,并提出了通过法定机构模式破解这些困境的思路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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