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鹏|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法律性质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1-27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的法律性质,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维度进行了分析。文章指出,DAO在解释论上应被定性为民事合伙,但由于其未赋予主体资格和成员有限责任保护,不利于其发展。因此,从立法论层面,文章建议DAO应法人化,并提出了三元法人类型体系的立法设计,包括新型公司、社团型非营利DAO和财团型非营利DAO。文章还讨论了域外立法模式,并提出了中国本土化的立法方案,建议通过实验性立法和专门立法逐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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