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显滨|论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2-27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与第563条第1款的关系,指出两者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第1022条第2款赋予肖像权人基于“正当理由”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旨在保护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同时兼顾被许可人的财产利益。文章分析了“正当理由”的界定标准,认为应限缩解释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并提出了合理期限的设定。此外,文章还讨论了肖像权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时的补偿制度,以及第1022条第2款与第563条第1款、第533条第1款的协调适用机制。最终,文章强调了人格利益保护相对于财产利益保护的优先性,并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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