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5-02-17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背景,探讨了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文章首先界定了背信犯罪的保护法益,认为其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接着,文章分析了背信犯罪的主体和行为类型,指出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文章还讨论了背信犯罪的行为类型,包括不当代理行为和非代理行为,并指出德国刑法将背信罪分为“滥用权限型”与“违背信任型”的做法在我国并不适用。最后,文章总结了背信犯罪的财产损失认定标准,认为应根据是否存在“获得利益问题”具体分析。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