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嵩|建构适应国家治理需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社会科学文摘
2025-04-09 10:00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公法解释问题。背景上,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理论学说与司法裁判存在较大距离,制度异化风险浮现。研究目的是通过功能适当原则确立各国家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具体任务,形成治理合力。结论指出,应区分“责任确认”与“责任实现”阶段,明确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执行和解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在效率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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